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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择优遴选并重点建设的学科。所遴选学科应在湖北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是省属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平台和基地。其建设目标是:通过立项建设,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学科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以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绩效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条件建设。主要是改善办学条件,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的购置等;

 

(二)学科团队(梯队)建设。包括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

 

(三)科学研究。包括引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立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资助成果转化、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鼓励立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等;

 

(四)人才培养。大力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处是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开展项目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编报项目评选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高校应书面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从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优先支持:

 

(一)可能建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

 

(二)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位次前移的学科;

 

(三)可能建成为国家和省重点基地(平台)的学科;

 

(四)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密切,贡献较大的学科;

 

(五)能提升高校学位授权层次及综合办学实力和水平的学科。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程序:

 

(一)每年6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发布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指南和《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

 

(二)7月中旬之前,各项目高校根据有关文件和建设项目指南的要求填报下年度《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7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8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审定下年度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有关高校立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验收合格的,省教育厅出具结论性意见并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组织专家审核项目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项目高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组织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