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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0-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校科技工作创新和进步,充分发挥科研项目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引导作用,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是指在省教育厅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湖北省内高校或个人承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是面向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设立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课题,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校加快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项目资金的引导、培育和放大作用,为我省建设高教强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是实施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科技工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承担科研计划项目研究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本校教师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订本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按项目预算管理经费,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四)编制项目中期及结题情况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接受省教育厅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评估;

(五)开展课题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审批、签约等五个环节。项目申报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科研计划项目包括攻关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委托项目等六大类。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具有完成项目的人才队伍和实验设备;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二)高校组织项目申报,提供相关材料;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按保密规定不需公开的项目除外)后,将立项文件下达到相关高校;

(四)项目高校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重大项目须与省教育厅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

第十二条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拟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任务书、年度总结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有目标、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遇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变更。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对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性指标、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由省教育厅视情况对项目高校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高校或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二)因主客观条件变化,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的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者是否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申请书中预期目标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项目研究发表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和评审验收两种方式,部分重点和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结题验收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一式三份,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学校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审定后,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予结题”的结论。

(二)采取评审验收的,项目高校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应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应用效果、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高校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省教育厅审查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高校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的任务没有达到任务书的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8个月以上尚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教育厅同类项目,同时追回已下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应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时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删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定,并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科研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研究中的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水电费、实验试剂费、检测检验费、文献资料购置费、文献查询费、学术交流费、学术成果出版费、知识产权申请及其保护费、咨询费、劳务费和参研学生的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使用办法。

第三十条省教育厅对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高校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三十四条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三十七条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999年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