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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将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3年及以前省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指导性项目)。

 

二、清理要求

 

1.2013年度各类项目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必须填写《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2.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的,要在最后终结日之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省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2010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未结项的,要在20161231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逾期一律予以撤项。

 

4.2010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结项且未获准延期的,予以撤项。

 

5.2009年度及以前未结项的各类项目,予以撤项。

 

三、工作要求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2.项目依托单位要认真梳理我校2010-2013年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含已结项和未结项的全部研究项目),在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填写《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清查统计表》,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结项审批书》,依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

 

3.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未按要求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科技处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