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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3-10-12 1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每年选派1000名左右高校青年教师全职到企业服务一年,培养崇尚实践、勇于创新的优秀青年教师;密切高校与企业的战略合作;推动校企、校地共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相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生产实践中科技需求调研,帮助企业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了解企业人才需求,为学校培养企业急需的创新人才提供信息。

(二)参与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针对一些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积极协调学校科技力量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开展科技、管理、投融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帮助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根据企业需求和发展战略,协调企业与高校的有效对接和联合,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人才联合培养。

第四条 省教育厅对批准立项的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是实施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实施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参与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为项目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编报《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定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宣传、推广和应用项目成果;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公示、审批、签约等五个环节。项目申报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优先选派没有企业或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经历者;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原则上每个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其他同类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申报,参与该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拟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及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省教育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二)高校组织符合条件者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按保密规定不需公开的项目除外)后,将立项通知下达至项目高校;

(四)项目高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报教育厅备案;

(五)省教育厅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编制经费预算和资助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年度总结及检查,以及项目验收等进行动态管理。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立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高校应加强对参与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青年教师的服务和管理,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开展高校青年教师服务企业评先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服务。具体内容应包括:参与深入企业行动计划的青年教师在服务期间,原职务、岗位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岗位津贴、业绩津贴不低于在岗同类人员平均水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视同完成项目高校规定的各项工作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项目高校对参与深入企业行动计划的教师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使用的,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70%的奖励资金,一次性奖励给相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青年教师在服务企业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按一定比例享受成果转让收入或新产品销售收入。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的优势资源,吸引高校青年教师到企业服务,按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定,并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青年教师往返企业的差旅费、住宿费,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前期调研经费和交通补助等。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九条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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